被告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,最终判处拘役5个月
【案 由】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
【案情简介】
被告:曾某,男,户籍地: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。
公诉机关诉称,柳某原系XX外国语学校旧校区保安员,其在看守旧校区期间,发现旧校区综合楼5楼电脑房内有一批电脑,遂产生偷电脑卖掉的贪念。2019 年6月初,柳某联系了孙某,二人商谈了偷电脑事宜。同年6月10日21时许,柳某将旧校区综合楼监控主机关掉,随后从学校后门进到综合楼5楼电脑室。接着,将拆好的电脑搬到一楼,并利用三轮车从学校后门将约30台电脑偷走。当晚22时许,孙某将所偷电脑全部卖给被告人曾某。同年6月12日9时许,柳某、孙某以上述相同的方式再次将学校电脑室内剩余20台台式学生电脑、一套联想式教师电脑等物偷走,随后又卖给被告人曾某。被告人曾某在此两次收购电脑时,分别向孙某支付了人民币1800元和1600元,之后将所收电脑卖到废品收购店,获利数百元。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,本案被盗共54台台式学生电脑(15寸)、一套音响功放、一台17寸台式电脑,总价值人民币5600元。
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,被告人曾某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形:
一、本案赃物价值只有5600元,而且赃物电脑十分陈旧破损,因此曾某的销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。
二、曾某对赃物作为废品收购后销售,只赚取了200多元,违法所得较少。
三、曾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。
四、其是初犯、偶犯。
【争议焦点】
曾某是否可以从轻处罚?
【处理结果】
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,经过调查审理后,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,判决如下:
被告人曾某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拘役五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(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;即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21日止;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)。
【案例评析】
本案系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其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本案中,检察院的建议量刑为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但是在国晖律师的辩护下,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,判决被告拘役5个月。
【相关规定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【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(2019)YHXS0382号档案编写】